申请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5075号“CWS CARBON WRAPPING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6599号、第650821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与指定商品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并未说明或描述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更未对指定商品的特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其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占比较大的字母“CWS”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钓鱼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CARBON”可译为“碳”,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