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熊猫山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东莞市星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2146号“PANDA 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58608号、第75358961号、第12099730号、第149880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众多不同风格熊猫形象的标识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