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昌县西兴镇皇家山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昌县皇山茶厂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5日对第41810333号“皇山雀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负责人曾与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皇山茶厂、茶厂承包合同》公证书;
2、部分产品销售记录;
3、相关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恶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西兴镇志》、平昌县人民政府批复西兴镇村级建制调整方案、公证书;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皇山茶厂移交单、承包合同、终止合同申请书、承包费收据;
3、百度词条;
4、企业标准、检查报告、抽查报告、包装设计图、销售材料、部分荣誉证书;
5、相关案件材料;
6、王明贤商标情况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经营茶园时,与申请人签定合同,明确规定茶叶品牌属于皇山村管理方平昌县西兴乡(皇山)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被申请人在结束承包皇山茶园之后抢注皇山雀舌商标,就想借助于申请人的高品质茶叶获利,属于恶意抢注行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平昌县皇山茶厂于2019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0月07日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2022年03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平昌县巴灵雀舌茶业有限公司,2023年05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1月06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对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关系人等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茶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皇山雀舌”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