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53394836号“梦娜MengN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6132号“蒙娜Mona”商标、第30638471号“蒙娜”商标、第20682010号“蒙娜丽莎”商标、第2068209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25257933号“蒙娜丽莎MN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蒙娜丽莎MONALISA”等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驰名商标批复;在先法院判决;荣誉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审计报告;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29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7类小地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梦娜MengN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蒙娜Mona”、“蒙娜”“蒙娜丽莎MNLS”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明确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争议商标“梦娜MengNa及图”与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等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