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江北国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企掌柜(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江北国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企掌柜(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9期《商标公告》第79642762号“融者皆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融者皆趣”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融者皆趣”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融者皆趣”商标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42762号“融者皆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