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万诺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01414号“SOLVE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9304号“瀚蓝 GRANDBLUE及图”商标、第6451604号“ FUJITSU及图”商标、第72191882号“FUJITSU及图”商标、第15951402号“FUJITSU及图”商标、第42228185号“FUJITSU及图”商标、第23409435号“8公里”商标、第1730211号图形商标、第639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票机;人脸识别设备;全息图;摇奖机;投票机;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口述听写机;邮戳检验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时间记录装置;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实验室用毛细管;科学或研究用解剖器械;科学用蒸馏装置;科学装置用隔膜;实验室用培养皿;实验室用化学反应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实验室料盘;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用于渗透和反渗透、灭菌、超滤和微滤的实验室用过滤器(科学设备);实验室用过滤器(本质上是由合成或再生聚合物制成的膜过滤器,呈现平膜、中空纤维、导管和管道的形状);实验室设备用过滤器;实验室用过滤器(本质为膜过滤器,与纺织线连接成中空纤维、管子的形状);实验室用过滤器;液体膜过滤器(实验室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热调节装置;避雷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救生衣;报警器;太阳镜;透明软片(照相);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带电围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运动哨;准备饮料用具有人工智能的类人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微处理机;传真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出票机;人脸识别设备;全息图;摇奖机;投票机;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口述听写机;邮戳检验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时间记录装置;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实验室用毛细管;科学或研究用解剖器械;科学用蒸馏装置;科学装置用隔膜;实验室用培养皿;实验室用化学反应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实验室料盘;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用于渗透和反渗透、灭菌、超滤和微滤的实验室用过滤器(科学设备);实验室用过滤器(本质上是由合成或再生聚合物制成的膜过滤器,呈现平膜、中空纤维、导管和管道的形状);实验室设备用过滤器;实验室用过滤器(本质为膜过滤器,与纺织线连接成中空纤维、管子的形状);实验室用过滤器;液体膜过滤器(实验室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热调节装置;避雷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救生衣;报警器;太阳镜;透明软片(照相);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带电围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运动哨;准备饮料用具有人工智能的类人机器人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微处理机;传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八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票机;人脸识别设备;全息图;摇奖机;投票机;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口述听写机;邮戳检验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时间记录装置;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实验室用毛细管;科学或研究用解剖器械;科学用蒸馏装置;科学装置用隔膜;实验室用培养皿;实验室用化学反应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实验室料盘;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用于渗透和反渗透、灭菌、超滤和微滤的实验室用过滤器(科学设备);实验室用过滤器(本质上是由合成或再生聚合物制成的膜过滤器,呈现平膜、中空纤维、导管和管道的形状);实验室设备用过滤器;实验室用过滤器(本质为膜过滤器,与纺织线连接成中空纤维、管子的形状);实验室用过滤器;液体膜过滤器(实验室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热调节装置;避雷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救生衣;报警器;太阳镜;透明软片(照相);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带电围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运动哨;准备饮料用具有人工智能的类人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