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94588号“SOLVENT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LVENTUM及图 77394588

阅读:122342 2025-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舒万诺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4588号“SOLVE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5081号“8及图”商标、第33617520号“8及图”商标、第20837469…

  申请人:舒万诺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4588号“SOLVE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5081号“8及图”商标、第33617520号“8及图”商标、第20837469号“8公里”商标、第38405277号“8理创及图”商标、第28002576号“瀚蓝 GRANDBLUE及图”商标、第42228152号“FUJITSU及图”商标、第15951380号“FUJITSU及图”商标、第72185723号“FUJIT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四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笔迹分析(笔迹学);(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为他人称量货物;地图绘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笔迹分析(笔迹学);(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为他人称量货物;地图绘制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笔迹分析(笔迹学);(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为他人称量货物;地图绘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394588号“SOLVENT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LVENTUM及图 773945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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