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滇光华(云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2244号“古滇王国 ANCIENT DIAN KINGD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85766号“古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9773号“古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古滇王国》(三部曲)书籍设计图、《古滇王国》书籍版权登记证书、“古滇王国”书法作品授权书照片、《古滇王国》影视项目策划方案、带有“古滇王国”字样的淘宝订单截图及茶叶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