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45881号“咚咚飙汁米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方便米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81317号“咚咚”商标、第56980645号“咚咚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的第48396125号“咚咚滋味 Dongdong Taste”商标、第76962879号“咚咚酱”商标、第41998273号“咚咚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2、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3、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二者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四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仅在方便米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米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方便米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方便米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米线、米线、米线(米粉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