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应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9887号“新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8599号“新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新年”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新年牙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整形外科;医疗护理;医疗诊所;牙科;医疗辅助;医疗保健;理疗”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医院;牙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美容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疗养院;美容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常用祝颂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