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同富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2731号“哈木图同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不会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同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