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顺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0029号“真莱施 ZHEN LAI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67360号“顶呱旺 DING GUA WANG及图”商标、第77264959号“HAO KOU ZA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7545号“食尔曼 SHIRMAN及图”商标、第33973108号图形商标、第39187563号“绿洲大拇指及图”商标、第7320800号“好力 HAOLI及图”商标、第7588203号“真得劲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66218号图形商标、第38123135号“胃你加油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