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猎原世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518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092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猎原世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猎原世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站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3518780号第42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4351878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框架协议、合作协议;
2、销售合同、发票;
3、网络平台截图;
4、活动现场证据。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为内部协议或授权许可文件,为自制证据,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是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显示商标不清晰。3、申请人提交的会议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易篡改,证明效力较低,未体现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技术咨询;数据安全咨询;数据加密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涉项目为信息技术服务*研发技术服务费,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应依据合同内容向他人提供软件服务及技术支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网络平台截图、活动现场证据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图形商标在软件即服务(SaaS)、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技术咨询;数据安全咨询;数据加密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