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肖亮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67637003号“DIYABSS 蒂雅波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40年,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且“BOSS”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波士”在中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BOSS”、“波士”及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7001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6982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24128号“波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92759号“波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71542号“波士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BOSS”商标及其对应中文音译“波士”,却围绕着着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抢注,其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
2、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3、国家图书馆以“BOSS”、“BOSS 服装”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道的列表、检索报告以及部分报道;
4、国内媒体关于“BOSS”品牌的报道;
5、雨果博斯集团BOSS系列品牌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6、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7、在先类似行政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内衣;成品衣”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衣服;雨衣”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为申请人所,均于2024年8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其在第25类、第35类申请注册的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如“蒂雅波士 DIYABOS”、“蒂雅波士”、“蒂雅波仕 DIYABSS”7件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近,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