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龙法
委托代理人:天津坤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73902号“BLACKN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21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进入撤销阶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车胎;婴儿车”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轮胎;电动轮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自行车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轮胎;电动轮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