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06829号“HELLO CARBOT 咖宝车神之炫舞战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LLO CARBOT 咖宝车神之炫舞战队及图 78806829

阅读:185581 2025-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初淘乐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6829号“HELLO CARBOT 咖宝车神之炫舞战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56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

  申请人:初淘乐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6829号“HELLO CARBOT 咖宝车神之炫舞战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56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4449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53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26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384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41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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