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视路陆逊梯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99087号“LEONARDO 依学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9807号“依音乐 依 YI MUSIC及图”、第48502521号“依标”、第21910220号“图形”、第22470973号“YUNISON及图”、国际注册第1431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云什泰(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企业信息登记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至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但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2、引证商标四权利人于2023年08月02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汉字均为“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