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968009号“玛萨玛索 Masa Ma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玛萨玛索 Masa Maso 77968009

阅读:49058 2025-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魏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68009号“玛萨玛索 Masa Ma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560号“玛克玛索 Mark•Marceau”商标、第423123…

  申请人:魏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68009号“玛萨玛索 Masa Ma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560号“玛克玛索 Mark•Marceau”商标、第42312317号“玛莎玛索 MSMS及图”商标、第8004483号“Masa Mosa”商标、第77156285号“玛卡玛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玛萨玛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玛克玛索”、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文字“玛莎玛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Masa Maso”与引证商标三“Masa Mosa”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968009号“玛萨玛索 Masa Ma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玛萨玛索 Masa Maso 779680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4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