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05677号“驼铃出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驼铃出海 78005677

阅读:144104 2025-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芸花阁鲜花店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05677号“驼铃出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0009号“小驼铃”商标、第39868707号“金驼铃及图”商标、第166…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芸花阁鲜花店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05677号“驼铃出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0009号“小驼铃”商标、第39868707号“金驼铃及图”商标、第16671170号“金驼铃及图”商标、第68699864号“银驼铃 YINTUOLING”商标、第24228557号“驼铃庄园 TUOLINGZHUANGYUAN”商标、第74637377号“驼羚”商标、第69979950号“驼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驼铃出海”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005677号“驼铃出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驼铃出海 780056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4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