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5684号“秘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61734号商标、第174402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流程信息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