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美瑞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38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33945号、第8919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