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微微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886891号“米言MI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271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眼镜”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9462690号、第17967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将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眼镜”商品,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对讲机、扬声器音箱、电池、报警器、电开关、照相机(摄影)、手机、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