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27521号“星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5、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4196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