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81073号“一龙一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龙一凤 62781073

阅读:104596 2025-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新下町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被申请人:徐明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18日对第62781073号“一龙一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一榴一凤”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

  申请人:广州市新下町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被申请人:徐明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18日对第62781073号“一龙一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一榴一凤”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二、争议商标仅为日常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被申请人恶意、大量囤积商标,抢注其他知名品牌,且其名下商标类别和数量超出其实际经营范围,其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申请人商标使用材料;

  3、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缺乏确凿有力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一榴一凤”商标存在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8月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体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进行举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未涉及申请人商标使用及宣传情况,证据2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其“一榴一凤”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一龙一凤”并非指定服务的固有搭配或常见表述,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商标标志进行识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暂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2781073号“一龙一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龙一凤 627810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34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