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新君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2535号“君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58396号、第64160322号、第64175447号、第21416561号、第60654831号、第570014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内连续规律排列的5颗五角星,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服务的等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品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君泰”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中,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鲪泰”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连续规律排列的5颗五角星,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服务的等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品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