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锐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82680号“海峡新干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最重要的商标品牌之一,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消费者完全可以识别是个品。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宣传,申请商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经营门面照片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且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