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88621号“濮人醴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濮人醴食 74888621

阅读:188758 2025-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8621号“濮人醴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6052号“濮人”商标、第19180808号“濮人种茶 purenzhongcha”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8621号“濮人醴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6052号“濮人”商标、第19180808号“濮人种茶 purenzhong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00、191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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