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477078号“AIR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外的第0901、03、08、12、13(1)(2)(5)、22类似群商品上提交复审,放弃驳回的其余商品,申请商标与第40069807号、第8182689号、第20261673号、第17811847号、第36953108号、第11006673号、第1781184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至八、十、十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第20304105号、第20303810号、第18461585号、第2030410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九)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九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宣告无效已满一年, 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外的第0901、03、08、12、13(1)(2)(5)、22类似群商品上提交复审,故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航行用信号装置;电子公告牌;网络通信设备;智能手机;移动电话屏幕专用保护膜;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无线电接收器;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设备;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电话机;手机带;内置传真装置的移动电话机;智能手机用保护壳;智能手机用保护套;手机专用支架;移动电话;手机专用套;手机套;皮制手机套;车载电话支架;智能手机用翻盖式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智能手机用套;卫星导航仪器;电话机套;计算机网络集线器;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信装置;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手表式智能手机;闪光灯(摄影);照相机(摄影);自拍杆(手持单脚架);测量装置;测距设备;加速计;高度计;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压力显示器;距离记录仪;测压仪器;电源控制器;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放大器;电源控制器;遥控装置;照明控制装置;供热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汽笛报警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至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外的第0901、03、08、12、13(1)(2)(5)、22类似群商品上提交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电话机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航行用信号装置;电子公告牌;网络通信设备;智能手机;移动电话屏幕专用保护膜;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无线电接收器;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设备;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电话机;手机带;内置传真装置的移动电话机;智能手机用保护壳;智能手机用保护套;手机专用支架;移动电话;手机专用套;手机套;皮制手机套;车载电话支架;智能手机用翻盖式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智能手机用套;卫星导航仪器;电话机套;计算机网络集线器;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信装置;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手表式智能手机;闪光灯(摄影);照相机(摄影);自拍杆(手持单脚架);测量装置;测距设备;加速计;高度计;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压力显示器;距离记录仪;测压仪器;电源控制器;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放大器;电源控制器;遥控装置;照明控制装置;供热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汽笛报警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