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富泰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道光
申请人因第5956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667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许可证、活动照片、网络文章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不动产出租(包括商业用、零售用、办公用和住宅用不动产)”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门户标志,该标志被广泛运用在申请人的日常商业经营中。申请人作为比亚迪在迪拜的经销商,为比亚迪汽车的销售提供了销售渠道、金融支持等服务。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比亚迪汽车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文章;2、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3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包括商业用、零售用、办公用和住宅用不动产)”等服务上,经审查2010年2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不动产出租(包括商业用、零售用、办公用和住宅用不动产)”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不动产出租(包括商业用、零售用、办公用和住宅用不动产)”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