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69077号“淘金状元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淘金状元茶 78069077

阅读:192960 2025-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翁顺宁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迪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9077号“淘金状元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57107号“淘金小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42159号“淘金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翁顺宁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迪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9077号“淘金状元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57107号“淘金小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42159号“淘金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534650号“淘金小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例举商标相关详情、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餐厅;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茶”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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