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米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品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7日对第38094014号“迎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获得注册的商标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有类似案例认定相似情形商标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44455369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4、被申请人商标网络售卖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程序中,相关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91件商标,涉及30余个商品和类别。由在案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曾在网络上进行售卖。经查,第38109962号、第38517173号、第38716143号、第38757177号、第38942129号、第38942502号、第38955140号、第40101906号、第40103494号、第40086747号、第40417464号等多件商标已由被申请人转让至不同主体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我局查明的事实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由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曾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超过100件商标,且各商标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无关联性,且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曾在互联网进行商标售卖,多件商标已转让至不同主体所有。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交对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故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进行商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之故意,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上所述,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另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