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易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49691号“青春格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没有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外套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格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