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克迪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7201号“Cycling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进行商标的设计上,主要是以公司名为主要设计,并非为自行车交易。申请商标在图与文的搭配下所呈现的整体视觉上,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辨识度,并不会因为英文的部分而缺乏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图样已于2023年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yclingDEAL”可译为“自行车交易”,属于常用商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