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83806号“探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28914号“京探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51707号“京探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北京京东数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恶意,同时其名下商标也存在大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品牌而来。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公司介绍、专利证书、宣传图片、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异议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探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京探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