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掌柜恋上鱼ZHANGGUILIANSHANGYU 78477256

阅读:113826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济南鲜为先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粟龙军 异议人济南鲜为先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粟龙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477256号“掌柜恋上鱼ZHANGGUILIANSHANG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济南鲜为先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粟龙军

  异议人济南鲜为先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粟龙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477256号“掌柜恋上鱼ZHANGGUILIANSHANG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掌柜恋上鱼ZHANGGUILIANSHANGY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外卖餐厅服务;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47922号“老板恋上鱼LAOBANLIANSHANGYU及图”、第11954438号“老板恋上鱼”商标等,在先申请第74998756号“老板恋上鱼BOSS FALL IN LOVE WITH FISH恋及图”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77256号“掌柜恋上鱼ZHANGGUILIANSHANGY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掌柜恋上鱼ZHANGGUILIANSHANGYU 784772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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