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宠趣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41339号“宠趣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2367号“宠趣 chongq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240555号“宠趣堂 chongqv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68686号“宠趣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饮料;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活家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