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天舜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峰健康(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峰健康(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755543号“北同内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同内庭”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软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47831号、第51127991“内廷上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被异议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南同上用”、“南同怡福寿”、“南同津仁堂”、“南同乐佳老铺”、“敬修世家”等多件与医疗行业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55543号“北同内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