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田妈妈 63940656

阅读:36896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阿田妈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对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阿里妈妈”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宣传使…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阿田妈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对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阿里妈妈”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类第25130772号“阿里妈妈”商标、第3492847号“阿里妈妈”商标、第12557892号“阿里妈妈Alimama.com”商标、第35类第18598597号“阿里妈妈Alimama.co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义务,具有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资料;

  2、百度搜索“阿田妈妈”截图、百度百科搜索“巴巴”、“阿里妈妈”截图;

  3、企业关系证明及委托授权书;

  4、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情况说明;

  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截图、阿里巴巴集团企业简介;

  6、媒体报道资料;

  7、“阿里妈妈”官网产品、成功案例介绍资料;

  8、所获荣誉奖项、领导访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别巨大,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一为驳回复审审查状态,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中提及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案情不符,本案应实事求是,按个案审查原则审理。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不会损害申请人权益,不构成对驰名商标权利的侵犯。五、被申请人基于经营发展布局以及正常市场经营所需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任何恶意,不存在摹仿、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六、争议商标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并补充提交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百度搜索“阿里妈妈”截图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核准注册,至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提起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后经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五现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提起时,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人为申请人,故申请人作为原注册人具有基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争议商标“阿田妈妈”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或显著识别中文“阿里妈妈”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田妈妈 639406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99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