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50641号“Cloud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oudbull 46150641

阅读:61266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福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46150641号“Cloud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799284号“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福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46150641号“Cloud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799284号“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利。三、被申请人反复抄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的多件商标,违反了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四、被申请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及其品牌所获荣誉;2、相关媒体报道;3、部分广告、推广合同;4、申请人年度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5、申请人品牌产品宣传使用证据;6、部分维权记录;7、在先案例、裁定书、判决书;8、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在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之前引证商标三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2018年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4、5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三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且其知名度已得到进一步延续。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部分“公牛”、“BULL”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据以知名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服务提供者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淡化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关联性,削弱其商标的显著性,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同时,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6150641号“Cloud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oudbull 461506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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