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轴承经销商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博迪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992055号“BDI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54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品牌授权书、公司简介、官网截图、参展会刊、产品简介、参展合同表、参展照片、参展付款通知书、参展展位申请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6月06日至2023年06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机器用挂钩(非陆地车辆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在中国实际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向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出具的品牌授权书;2、被授权人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办公室照片、产品包装箱照片、产品宣传册;3、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参展合同》、展台照片;4、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展位申请表及付款通知书;5、展会会刊;6、展会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已经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发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04年0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0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用挂钩(非陆地车辆用)”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6年9月6日,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机器用挂钩(非陆地车辆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提交的证据1品牌授权书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还需结合其它证据认定;证据2、5、6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4参展合同、展位申请表及付款通知书缺乏发票等履行证据,展台照片未显示时间。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机器用挂钩(非陆地车辆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