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54203352号“胜喜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胜收”是申请人旗下品牌,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8676717号“胜收”商标、第8676691号“胜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申请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化学农药制造、加工、销售”等,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胜收”系列商标的刻意摹仿。此外,被申请人还存在摹仿其他农药肥料行业知名品牌的恶意,其商标申请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引证商标一、二及争议商标档案;
3、申请人官网材料;
4、新闻资讯和媒体报道;
5、申请人及“胜收”品牌荣誉资质证明;
6、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7、其他案例;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摹仿商标及品牌介绍、名下被驳回无效的商标、部分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于2021年10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等商品、第1类“矾土”等商品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胜喜收”构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五百八十余枚商标,其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商标、品牌相近,例如“途欢”、“苞易卫”、“福斯特”、“福奈特”等。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