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奇工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刘文成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8日对第64720925号“双驼峰 ST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双峰驼”品牌在行业中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获得了消费者的信赖与喜爱。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688销售页面;
2、部分仓库照片;
3、“双峰驼”油毡纸。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于2023年11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1688销售页面、仓库照片、油毡纸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不确定,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