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宇锋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202344号“兴隆南洋 风味XING LONG NAN YANG(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00390号、第25691917号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