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45634号“具臻江南家小碗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具臻江南家小碗菜 57445634

阅读:89191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润祥 被申请人:黄飞洪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3日对第57445634号“具臻江南家小碗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61835号“嚼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

  申请人:王润祥

  被申请人:黄飞洪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3日对第57445634号“具臻江南家小碗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61835号“嚼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一定知名的引证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且指定使用类别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完全相同,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及申请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后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较大,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权利取得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营核心品牌已经进行广泛经营使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高额许可费,阻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申请人的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完全捏造事实,编造虚假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多个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及无效申请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实际中使用的为“江南家”字样,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其索要高额许可费的主张属于捏造事实。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具臻江南家小碗菜”,与引证商标“嚼江南”整体文字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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