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宗品牌集团埃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1934号“猫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8110号“CAT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57795号“猫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352997号“猫王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且上述决定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3906号“超级猫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酒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