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蝶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大器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张安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19829743号“蝶飞Dief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的情形,也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有200 多件商标,还转让给他人150 多件商标,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并不是正常经营所需,而是恶意囤积商标,以此兜售获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2、商标转让公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系以合法形式取得的合法权利。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2、产品及包装照片;3、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4、收据;5、产品测评报告、检验报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了裁定书作为补充材料。
经审理我局查明:争议商标由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8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转让给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我局认为,虽然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并转让了多件商标,但申请人在案未提交其对争议商标“蝶飞Diefei”标识享有相关在先权利,或争议商标本身系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等商业标识等恶意情形的证据。故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