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点点赞吧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0169号“华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77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咨询、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221221号、第422199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咨询、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放弃复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咨询、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