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玉龙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正禄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8日对第66327578号“zerolu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446298号“Zero room”商标、第60009412号“zeroroom I”商标、第60009407号“zeroro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搜索“zeroroomi”的结果;2、申请人名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3、检验报告;4、设计服务合同;5、商标授权书;6、宣传照片、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木或塑料梯、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zerolum”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