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89152号“瑞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747893号“维瑞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92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656494号“瑞氏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止,该商标所有人未在商标专用权续展期及宽展期内申请续展,该商标应视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