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显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50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763253号、第20557585号、第67632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